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彰化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保障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業。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本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及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營業。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公司設籍彰化縣者為會員,公司設籍非彰化縣者為贊助會員。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棄,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八條 會員應派會員代表一人,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為限,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委託者。
第九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入會滿一年始得為理監事候選人。如有特殊經歷、貢獻者,經三位現任理監事推薦,得不在此限。贊助會員代表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之決議以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四、除名:欠繳會費滿十二個月,經章程第十二條第1~3項催繳仍不履行者,將解除其會員資格。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聘由候補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開放參選登記。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出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並決議理事之辭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
於會員大會時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一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終身任職以二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兩次者。
四、違背職務,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或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廿五條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廿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議,連續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六章 會計及經費
第卅三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六千元,於新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以每月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正,每年6000元於年度前一個月開始時一次繳納。
三、委託收益。
四、利息收入。
五、會員捐助費。
第卅四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五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同意興辦事業。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縣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